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市場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統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并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v.cn),通過首頁“互動”中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s@saic.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29日。
附件:
1.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2.關于制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執法證”)是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身份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證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的申領、核準、制作、發放、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實行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制定市場監管執法證樣式和編碼規則,并負責本級市場監管執法證的核準、制作、發放和管理。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市場監管執法證的核準、制作、發放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市場監管執法證的管理。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實施市場監管執法證管理工作。人事、財務、紀檢監察等職能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正面印制持證人照片、姓名、工作單位、執法證號、有效期限、執法證信息查詢二維碼,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背面印制市場監督管理徽章圖案、“全國統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制”字樣。
市場監管執法證專用皮夾為黑色豎式皮夾,外部正面鏤刻市場監督管理徽章圖案、“全國統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MR”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市場監督管理徽章、“市場監督管理”字樣,下端放置市場監管執法證。
第七條 申領市場監管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所在單位正式編制;
(二)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參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編制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考試題庫,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地方實際補充題庫內容。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核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申領市場監管執法證,由其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后,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核發。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市場監管執法證。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僅限持證人本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遺失或者滅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公告作廢,并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并補發新證。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損壞或者所載信息發生變更需要換發的,持證人應當將證件交回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執法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屆滿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領條件和程序換發新證。換發新證的,持證人應當重新參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考核并經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暫扣其市場監管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二)將市場監管執法證轉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暫扣的情形。
證件暫扣期間一般為30日。對暫扣證件的人員,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證件暫扣期間,有關人員不得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暫扣期滿后,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視改正情況決定是否發還證件。
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證件暫扣情況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回其市場監管執法證并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因工作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辭退的;
(四)其他需要收回、注銷的情形。
第十八條 持證人因輪崗等原因暫不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市場監管執法證收回保管;證件有效期內,持證人重新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證件發還。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制作、發放市場監管執法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證的申領、核準、制作、發放、使用和管理,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5月11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22號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2008年10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2016年12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6號公布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